杭州一区拆迁政策被指“重男轻女”:生两男孩比一儿一女多得70m²!官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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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 Bird | 时间: 2024-5-1 02:14:30 |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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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 02:14:3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3日,有微博网友反映, 州市萧山区拆迁中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生育两个男孩,安置面积分配时可得三个人的面积;生育一男一女,安置面积分配得两个人的面积,质疑其存在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引发热议。
据红星新闻6月27日报道,当地回应称: 该政策确实存在,目前仍在执行,是特定历史环境背景产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当地回应:
该政策确实存在,目前仍在执行
网友反映,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此前曾回复区人大代表建议,“这一现象,符合萧政发【2010】114号文件精神。对于安置中 ‘男女不平等问题’,主要还是‘基于农村批地建房资格’这一原则”。

网传答复内容

据红星新闻,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答复记者, 该政策确实存在,目前仍在执行,是特定历史环境背景产生,按照村规民约,户内有两个儿子为农业户口,可以额外申请一个地基,若户内为一儿一女或两个女儿,则无法额外申请批地建房
该工作人员称,2010年,在征迁过程中曾遇到一系列问题,农户反映需求,提及如果不拆迁,有两个儿子的家庭本可以再批地建房,拆迁影响了儿子未来建房成家。因此,萧山区政府制定四类家庭政策, 若符合农村批地建房条件的人员育有两个儿子,且两个儿子均未满28周岁、未婚,可以对家庭额外照顾70平方米成本价面积
记者注意到,萧山区政府曾批复四类家庭照顾安置面积,除上述情况外, 以下三类家庭也可在其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前提下,以成本价进行适当的照顾安置

      
  •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与其配偶有一方是再婚,一方是初婚,再婚方无生育子女(或现在身边无子女),按现行计生政策可生育一胎的;  
  • 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其儿子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 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另一个女儿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北京也曾有类似事件
律师:几千年的传统习俗中就是这样
在北京卫视2020年播出的一期《向前一步》节目中,就曾有“ 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的案例引发过舆论争议。
北京卫视官方微信公众号在事先发布的节目预告中称:“未来,北京地铁22号线将从平谷区马坊镇穿过。这里几个村落正在进行的拆迁工作,成为地铁建设的关键一环。征拆工作启动后,签约率已超过98%,尚有9户未签约。本期《向前一步》春节前走进平谷区马坊镇,进行实地录制,现场与未签约村民展开对话,希望化解村民心结。”
节目中,提出质疑的蒋里庄未签约村民刘先生认为,自己25岁的女儿和21岁的儿子符合相关拆迁补偿规定,但女儿申请宅基地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

据《马坊镇中心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宅基地认定办法》规定,“奖励期结束之日前, 一宗宅基地上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均未审批过宅基地、不存在宅基地买卖情况,且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个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可另享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一套115平方米和一套75平方米楼房)。”栏目介绍称,根据拆迁补偿方案规定,在2020年1月8日24点奖励期结束前,刘先生家的补偿款总计将扣减超过60万元。

在刘先生看来, 一儿一女与两个儿子的情况是一样的,既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为什么女儿不能享受政策。他认为,这是“男女不平等,剥夺了妇女的权利”。
对此,平谷区马坊镇土地科科长郭再宽在节目中提出了“ 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都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的观点。他认为,“因为女方一般情况下结婚了,到男方(那边)去,女方已不在这儿生活了。所以说男方批了(宅基地),女方就不再批了。”

媒体评论员程立耕继续反驳刘先生称,“你光问你闺女,那你儿媳妇她们家咋没问他们闺女有没有(宅基地)?这都是一个道理, 村里绝不会把宅基地随便批给所有人,因为宅基地对于全村来讲都是稀有资源。”

律师陈旭则解释道,“ 具体到这个宅基地的分配,我们要参照公序良俗。如果了解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话,在几千年的传统生活习俗中,它就是这样……一直沿革下来的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给男方(分配宅基地),女方一般情况是外嫁,符合政策的话女方家庭也一定会有一块宅基地,这个方案是很人道、很合理的。”

节目播出后,随即在各大网络平台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上述节目中地方官员、律师、媒体评论员的观点违反了《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规定。
面对网友的质疑声音,律师陈旭在其认证微博进一步解释称,“ 农村宅基地之所以一般情况下只分给男性农民,那是因为女性农民是随同样为农民身份的男方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说本村的女性农民要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除非是倒插门女婿也在本村生活。至于什么情况符合倒插门女婿身份,请您去百度搜一下就有答案了。”
人民法院报:不管以什么名义
都是与国家的法律相悖的
事实上,如何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由来已久。
据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报道, 宅基地只给男不给女,这在全国各地农村都曾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妇女都要嫁到男方的家庭中去,宅基地是由男方所在的村按男方分配,跟女性没有关系,这就把女性排除在外了。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 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在我国北方,这种情况更严重,这个数据更是达到99%。这种情况由于是普遍现象,许多农村女已见惯不怪。
农村女如被剥夺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旦想留在家中招婿上门,盖房子等都成问题。如果与其丈夫离婚,宅基地和居住就会出问题。女方想在男方村里生活,村委会是不会再给她宅基地的,甚至她原有的房子也保不住;想回到娘家的村里,娘家村也不认,也不会给她宅基地。如果嫁到城里,没有城市户口,出嫁离开农村,村里会把她当成离开农村的人,但在城里生活,没有城市户口,两头都享有不了。
有的地方在“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明确,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这就意味着这些出嫁女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剥夺了。
其实,国家层面的政策不是这样的。20世纪80年代,宅基地的分配是一户一宅,按照户来分配, 但并没有说男的结婚才算户,女的结婚不算户,也就是说,在政策当中,没有排斥妇女作为户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 不管一些地方以什么名义剥夺农村妇女的宅基地等使用权,都是与国家的法律相悖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保障条例》规定,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根据《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条例》还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 在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必须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各级政府不但要依法行政,更要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妇女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了宅基地的,政府在宅基地确权时,应该将夫妻的名字都写进确权证,把宅基地视为两人的共有财产,防止将来一旦出现变故,妇女的这项权利丧失。对实际没有宅基地的妇女,政府应当趁这次确权的机会,将一户一宅的规定细化, 明确提出男女都可以立户获得一宅
编辑|段炼 杜波 盖源源
校对|程鹏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红星新闻、澎湃新闻、北京卫视、人民法院报、公开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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