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代,法家是如何辅佐君主治国的?要掌握两种权利,牢牢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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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vop1-sp | 时间: 2024-7-27 12:12:59 |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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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7 12:12:59|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员,也是,最终在百家争鸣当中脱颖而出的一方,我们无法判定,他们理论是不是最为正确,但是从历史发展状况来看,法家理念确实是最为具有作用的。

其实,大多数人对于法家的认知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的,但实际上法家最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最早显露出作用可以追溯到李悝变法的时代,而如果我们仔细分析,李悝变法的措施和方法就会发现,在此其中有很多被后来的商鞅借鉴,而李悝变法也可以算作是战国时代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治特点的变法。
法家李悝变法,使魏国成为战国首霸
经历了这场变法,魏国成为了战国初期唯一的超级大国,在与赵国、韩国三家分晋之后迅速崛起,成为引导战国初期时代格局的国家,实际上,后世的魏国,之所以屹立不倒,凭借的就是在李悝变法时期积累下的国家资源。
此后,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和韩国的申不害变法,虽然这两个变法一个成功、一个失败,但是,它们对于法的体现都是淋漓尽致的,法家带给这两个国家带来的利益也十分明显。

秦国就不用多说了,商鞅变法之后,秦国从最为弱小的国家变成了最为强大的国家,并且最终凭借商鞅变法的推动横扫六国一统天下,建立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创造了延续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而韩国,虽然没有在申不害变法当中获得由弱转强的转折,但是,申不害变法期间,韩国也曾“以劲韩之势”威胁中原,这三个国家的经历,足以证明法家对于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
战国时代,法家是如何治国的?
那么,法家在治理国家时,凭借的是什么呢?他们的这种凭借又对国家发展起到了哪些实际的推动作用呢?我们本篇文章就重点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看一看,法家的凭借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是如何相辅相成的?并且来了解一下,法家是如何运用这些手段来治理国家的。
法家“二柄”:赏与罚
在当时那个时代,法家用来治理天下辅佐君主的手段,简单来讲其实只有两个,就是奖与罚,或者说是赏与惩,说白了就是威胁利诱。

但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却是苦头甜头都有,既有奖赏又有惩罚,用法家自己的话来讲,叫做“二柄”。所谓“二柄”指的就是权利、权柄;韩非认为,奖赏惩罚都是权利,所以,称之为“二柄”。
并且,这样的权利还应该是君主的,不应该是除君主之外任何人的。韩非说,作为君主必须要牢牢地掌握住这两个权利,死死地把握住这两个权柄,而且一刻都不能放松,更不能下放。如果一旦下放,就会有无法估量的后果发生。
对此,韩非在《韩非子》的《二柄》一书当中举过两个例子,证明了奖赏权和刑罚权下放之后国家所面临局面的糟糕。
第一个是齐简公和丞相田常的例子
田常是齐简公时的齐国权贵,在那个时候,齐国还是姜氏的天下,虽然如此,那个时候的姜氏家族对于整个齐国的掌控权,已经相对来讲比较衰弱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田氏家族在齐国的弄权。

而具体弄的什么权利呢?其实就是奖赏权。田常惯用的就是收买人心、施加恩惠,比如说,当时的平民百姓和部分家族,都会向国家借用些许利益,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再加以偿还,而田常在放贷的时候习惯性地使用大斗,但是在收租的时候却会改用小斗,如此大斗出小斗进。
平民百姓的得到的东西比他们付出的东西要多很多,自然而然的田常就会得到百姓的爱戴,所以,老百姓都说他好,久而久之,齐国百姓只知田常而不知有齐简公。
除此之外,田常又时常跑到齐简公那里,为官员们论功摆好、请求赏赐,如此一来,齐国的官员也都收到了田常给予他们的好处,或者说,他们所受到的奖赏名义上虽然来自于齐简公,但是实际上却来自于田常的请求,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齐简公手中的奖赏权已经下放到了田长手中。

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呢?就是田常受到爱戴,而齐简公则被平民百姓和臣子们排斥,所以,齐国到了田常曾孙田和时,就成了田氏家族的国家,田氏经历了权利的更迭,最终将是齐国收入囊中。
由此可见,对于姜氏齐国来讲,丢掉奖赏权的后果就是亡国。所以,奖赏权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用来收揽民心,获得的百姓对自身的爱戴,是一种比较温柔的驭下方式。
第二个是宋桓候和子罕的例子
这是一个关于丢了惩罚权的事例。按照现在的标准来看,子罕在当时宋国的官职并不高,大概类似于现代的建设部长兼公安部长,可是,子罕虽然官职不高,野心却不小,他想要谋取宋国的权利,甚至想要替代宋桓侯的位子,而他用来迷惑宋桓侯的方式,就是逐步从宋桓侯手中取得惩罚权。

他曾经对宋桓侯说,作为一个国君,治理国家的手段,不外就是,威逼利诱,但问题是,大家都是喜欢奖赏,憎恶惩罚的,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一定会让臣子和百姓们与君主离心,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发展,也对君主的名声不利。
所以,他作为臣子就有为君主分忧的责任,因此,他希望关于奖赏的事情就让宋桓侯去做,关于那些惩罚别人得罪别人的事情,就让他子罕来做,如此一来,君主不会失去民心,同时也保证了国内的奖赏和惩罚的平衡。
宋桓侯一听,觉得有道理便欣然接受,可结果却让宋桓侯大失所望,当他真正将惩罚的权利交给子罕之后,并没有像他想象中的那样能够收揽民心,反而国内害怕惩罚的人都归顺了子罕,毕竟谁都怕受到责罚,而且这部分人还占臣民的大多数。

因此,最终,子罕只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取代了宋桓侯。由此来看,惩罚的权利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帮助君主树立威信,约束臣子的行为,而一旦失去这项权利,君主统御臣下就很难得到平衡。
所以说,奖赏和惩罚是至关重要的,这两项权利都是君主需要牢牢把握在内的,就像田常,他只用有了奖赏的权利就让齐简公丢了性命,而子罕只有惩罚的权利,就让宋桓侯亡了国家,如果这两种权利都落到人臣手中,那后果必定不堪设想。
奖赏与惩罚两项权利的重要性
因此,法家认为,对于君主来讲,这两项权利是无论如何都不能下放到任何人手中的。那么,为什么这两项权利如此重要呢?

其实,作为君主,最主要的就是控制人臣,而如果想要控制人臣,就必须要通过奖赏和惩罚,靠儒家墨家所说的爱是做不到的,儒家和墨家都认为,作为君主要爱天下,甚至要求君主爱戴子民要像爱自己的子女一样,但是首先这个要求极少有人能够做到。
再者,从客观方面来看,哪怕是君王十分爱戴自己的子民,也并不能保证子民不犯任何过错,也就是说,儒家和墨家的要求是极端理想化的,事实情况是,作为君主不可能不掌生杀,而作为臣民也不可能所有人都不触犯刑法。
所以,所谓的“兼爱与仁爱”其实都不怎么管用,事实就是如此,一个人可能连自己的亲生子女都管不了,但是能说他不爱自己的子女吗?必定不能,所以,又谈何用爱去管理天下呢?

因此,也就形成了一个比较无奈的现象,一个不成器的人,父母的批评他不放在心上,乡亲谴责他不当回事,老师的教导也听不进去,他可以任性妄为,甚至胡作非为,仿佛没有任何人能影响他的行为。
但是,只要衙役拿着枷锁一来,这样的人大部分都会老老实实,因此,真正管用的其实并不是仁爱,不是兼爱,而是奖赏和惩罚。
当然,这样的结论是结合当下的现实情况都出来的,我们并不能说,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兼爱和仁爱”不能成为约束天下人的根本做法,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客观条件上的刑罚,可以约束人们生活中行为的底线,因为人会对于刑罚和责任有一定的恐惧性,这些远比对于爱的感动来得实际。

法家如何配合君主使用奖惩的权利
了解了奖赏和刑法的作用,我们再来看法家是怎样配合君主使用这两项权利的?韩非认为,君主不但要牢牢地掌握住这两项权利,还需要将这两项权利用好、用活、用够、用足。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要赏,就要赏的臣民感恩戴德,没齿不忘;如果要罚,就要罚的一个人倾家荡产,魂飞魄散。
所谓,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厚指的是丰厚,信指的是诚信,重就是严酷,而避就是坚决,也就是说,如果下定决心要赏,那么不妨给予高官厚禄,而且要说话算数。
就像商鞅在变法之前的“徒木”立信一样,只要完成了布置下去的任务,那么就给予丰厚的奖励,并且说话要算数,要让平民百姓们知道,如果自己奉守规则就一定能够得到好处,而罚也就要心狠手辣,从重从快,要达到“畏“乎”如雷霆”的目的,这其实也是后来秦国一贯的治国措施。

总而言之,无论是赏还是罚,文章都要做足,工作都要到位,要让平民百姓们深刻地感觉到奖赏的好处,要使他们为了奖赏而前仆后继,所以,才有了后来秦国的奖励耕战等等的措施,只要能够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达到国家订立的标准,那么就能够得到丰厚的奖励。
而在战争当中更是如此,秦国直接奉行以人口记录军功的措施,简单来讲,就是杀的人越多,得到的功劳也就越大,这些功能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爵位,而且如果得到的是爵位,还可以由自己的子孙后代们去继承,这就极大提高了士兵的好战心理。
因为哪怕自己受用不到,自己的子孙后代也可以受用得到,所以,秦军打起仗来真的是不要命的,也正因如此,才被称之为是虎狼之师。同时,也需要让平民百姓们感受到惩罚的残酷,一旦触犯了国家的刑法,触犯了国家运作的底线,那么,所受到的惩罚必定是一个家族所承受不起的,而且惩罚的过程中没有例外。

就像是秦惠文王曾经的老师公子嬴虔,作为太子的老师,作为秦孝公同父异母的兄弟,嬴虔的身份可谓十分尊贵,是当时秦国中贵族之首,但是,哪怕是这样的人,也需要为自身的错误付出代价,就更不用说普通的平民百姓了。
所以,当奖赏与刑罚双管齐下,人们的行为就真正的被约束在了一个明确的框架之中,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有了明确的标准,如此,国家的体系也就比较完整,而且在这样的体系之下,国家的发展相对之前一定更加顺遂。
讨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家重视奖赏与惩罚是不无道理的,因为无论是奖赏还是惩罚,其实都是一种客观因素,而客观因素就会很少受到现实社会条件的影响,不像“爱”一样是一种主观的行为,“爱”其实很难界定,怎样才算是爱?爱到什么程度才算合适?这些都没有定论。

甚至每个人认为的爱也不一样,就像儒家和墨家一样,他们都讲究“爱”,但是不也一样为了到底是实施仁爱,还是兼爱吵得不可开交吗?所以“爱”很难定义,连定义都这么困难,实施起来的难度也可想而知。
可是,奖赏和惩罚不一样,尤其是秦国或者是法家实施的奖赏和惩罚,他们都是以物质或者以地位作为条件的,这其实就是两个概念实际化了,做得好就能够得到物质奖励,做得不好就会受到物质剥夺,这是一个很明确的定义,很好解释,也很好理解,自然实施起来也就没有那么困难。
结尾
当然,我们无法断定这种观念到底是否正确,因为有的时候强制性的硬性规定,并非是一件好事,一个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必定是复杂的,所有的事情也不可能只有一个标准,更不可能被强制性的约束在同一个模具当中,不同的人来做不同的事情,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不同的时间,都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所以,如果单纯地用一种强制性的标准来衡量,那么也一定会引起许多方面的不满。

实际上,大秦帝国后来也就是吃了这方面的亏,他们的约束太过于强制化,以至于让那些没有接触过“法制政策”的原属山东六国的人民一时之间无法接受,所以,才将法制的压力当成了压迫,最终揭竿而起,开始反抗大秦帝国的统治。
因此,法制的观念我们很难界定到底是否正确,但是我们无法否定的是,法家的理念绝对有用,它确实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制定一种比较明确的发展体系,并且让国家顺着这种明确的体系按部就班的发展。
而法制的公开透明,也让所有人评价一种行为有了标杆,自然而然的,君主统御臣下也就有了口实和依据,是奖赏还是惩罚也不再是一言堂,比较有利于平定混乱的国家状态,有利于让一个国家安稳顺序的发展,也正因如此,秦国才会陡然崛起为战国时代最为强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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