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致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因过错赔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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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穿越千年寻一梦° | 时间: 2023-11-28 06:52:55 | 母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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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6:52:5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吸系统疾病,是当前新生儿早期死亡的最主要病因,而吸入性肺炎又是其中最常见的。
  有研究统计表明,根据新生儿异常的发生时间,出生后当时即发现窒息等异常的占51.8%;出生后2小时内发现异常的占26%;出生后2-24小时发现异常的占11.1%,出生后24-48小时发现异常的占7.4%,出生后2天以上才发现异常的占3.7%。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4日,樊某因9+月妊娠等症状,在A医院住院诊疗。2月24日,通过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樊某生产一男婴。
  2月29日至3月2日,樊某之子在A医院因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住院治疗。3月2日,该新生儿猝死。
  4月10日,受市医调委委托,a鉴定中心得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樊某之子符合羊水吸入性肺炎、肺出血等,最终导致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

【维权过程】
  樊某之子死亡后,经市医调委调解,双方签订了两份协议,均同意由市医调委委托b鉴定中心对“A医院在对患者樊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参与度”进行鉴定,且表示在今后的任何处理程序中,均不再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材料,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樊某之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樊某之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委托方调解参考,并请结合调解情况综合确定赔偿责任程度。
  随后,A医院对两份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本病例患儿不存在羊水吸入性肺炎表现而属于新生儿猝死,并申请对该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原因力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经一审法院要求,b鉴定中心作出回复函,但A医院仍有异议。b鉴定中心何某出庭,对鉴定意见及回复函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接受A医院质询。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后,一审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7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樊某及其丈夫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82847.06元
  二、驳回樊某及其丈夫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A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形成程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A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准许。
【小贴士】
  在办理新生儿羊水吸入肺炎致死的纠纷案件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新生儿肺内存在肺外羊水成分,只能说明胎儿曾吸入羊水,胎儿羊水吸入是发生在分娩前还是分娩过程中,是羊水吸入还是羊水排除障碍,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案情综合评估、论证,属于特别复杂的专业知识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如果有这方面需求和疑问的朋友,大家可以留言咨询,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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