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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的“既要又要”:既要商业繁荣,又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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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几度相思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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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5-18 17: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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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度相思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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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17: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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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的印象里,秦国对商业进行了制度性歧视,要杜绝民间商业,消灭商人阶层。最终,全国务农、全民种地,这样才便于管控。
小炒一直也这么认为,直到最近读了刘三解编撰的《秦砖》,才知道,秦国是一个商业氛围浓厚的国家。
秦国一直想的,不是让商业消失,而是驯服商业。
1
商业活跃
秦国见于史册的大商人,除了吕不韦外,还有《史记·货殖列传》里的乌氏倮和巴寡妇清。
乌氏倮在养了大量牛羊,然后将牛羊换成奇珍异宝,成为当时全国有名的富商。秦始皇闻讯后,给他“封君”一样的待遇,可以和朝臣一起朝觐皇帝。
巴蜀地区有个寡妇叫清,靠经营朱砂矿成为富甲一方的女企业家,秦始皇以上宾之礼待她,为她修筑了女怀清台。
乌氏倮和巴寡妇清并非官宦家庭,他们的名垂青史和崇高政治地位,不仅说明秦国的商业并非万籁俱寂,而且是秦国政府没有消灭商人的极佳证据。
嬴政亲政时,下达了“逐客令”,驱逐来到秦国的六国人士,李斯上书著名的《谏逐客书》:
“陛下致昆山之玉,有随和之宝,垂明月之珠,服太阿之剑,乘纤离之马,建翠凤之旗,树灵鼍之鼓。此数宝者,秦不生一焉,而陛下说之,何也?必秦国之所生然后可,则是夜光之璧,不饰朝廷;犀象之器,不为玩好;……而随俗雅化,佳冶窈窕,赵女不立于侧也。”
意思是说,秦国有这么多好东西,但都不是秦国生产的,如果把六国人士都赶走了,那以后秦国就再也看到这些美好的东西了。
那么,这些东西是怎么进入秦国的呢?只可能是商业贸易啊。李斯的这段话,已经从侧面证实了秦国的商业活跃。
在后世挖掘出来的秦简中,有一种叫《日书》的文书,专门记载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在《日书》中,出现了大量的“货”“材”“资货”这样的商品词汇,还有专门章节详细记载买卖奴隶、牲畜、蚕的良辰吉日。
这些历史文献清晰地表明,在秦国,商品买卖是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
而且,秦人毫不掩饰对金钱的渴望。在《生子》中对后人的期待,“辛巳生子,吉而富”、“庚寅生子,男好衣佩而贵”、“乙未生子,有疾,少孤,后富”,还有“好女子”“好家事”“好乐”,可见秦人并非只追求爵位和田宅,对财富和享乐的追求也很热烈。
甚至《日书》还记载,有人做恶梦醒来后,祈祷的话都是跟货币、商品相关的财富。
秦人的这种求富的价值观,如果不是在商业活跃的背景下,恐怕是不可能的。
《日书》还有一个关于秦国商业的关键记载:
“庚寅生子,女为贾。”
庚寅日生孩子,如果是女孩,最好去经商。这就说明,商人非家族世袭,普罗大众都可以去经商,没有“成分”限制。
正是商人的广泛和商业的活跃,后世挖掘出的睡虎地秦简记载了不少商业纠纷的案例。
刘三解在《秦砖》就说,从文献记载看,真实的秦国,从来没有沿着法家那套“重农”“务本”的简单逻辑行进过,而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
对此,厦门大学历史教授施伟清的《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商品经济》就下了结论:
“不宜把秦国抑商政策的作用过高估计……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至战国末年开始成为商人云集、商业活动十分发达的地区,这应当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2
秦国特色
很多人认为秦国制度性消灭商人,其主要依据是《史记·商君列传》的这句话: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按照一般解释,“事末利”的商人要被收为奴隶,等于是消灭商人。这句话的正确解释是,经商失败而致贫的人,可以收为奴隶。
这就等于为商业发展留下了不小的空间。如果经商能养家,还缴纳税赋,那商人自然是可以得到一定发展的。
还有人认为,秦国搞严格的人身控制,“什伍告奸”“编户齐民”,任何人的长途出行,都必须得到官府批准,人都动不了,还怎么经商?
秦人想出远门,必须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找到里正(相当于村长)和亭长(相当于派出所所长),一起给你开介绍信,上面注明你要去哪里,做什么事,然后你才能出门。如果没有介绍信,就没法住店,被人告发就会死得很惨。
但是,
如果只是当天来回的短途出行,秦人并不受到什么特殊限制。
所以,秦国的商业,主要就是以
乡镇集市为核心的短途贸易。在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前提下,以县为单位,构建乡镇区域小市场,所有编户齐民的良民,都可以去进行市场交易。
秦始皇就规定,在一般的县城里,都会设置一个市亭,专门供人们去买卖交易。
这就是《日出》所记载的秦人日常交易活跃的图景。
那么,长途贸易是不是就绝迹了?当然不是,只不过不是秦人来做,只能由六国“
外商”来完成。这些“外商”,在秦国畅通无阻,不在秦法约束之下,自然能互通有无。
堪称古代版的超国民待遇。
如果把秦国的商业比喻成一个躯体,那么毛细血管是秦人自己,但大动脉是外商。
也就是说,商业利益的大头以及政策优待,都给了外商。
因此,在秦国,那些往来于秦国交通要道的商人,基本都是来自六国的外商。现在我们就能明白,秦始皇一怒之下驱逐六国人士,李斯便赶紧上书《谏逐客书》,阻止秦王的不理智做法,理由都是这样做不利于商业贸易。
没有了六国“外商”,秦国的商业就运转不起来。
3
管起来
商业是不可能禁止的,不仅仅是老百姓需要,达官显贵也需要,国家运转更加离不开。
在商鞅主持变法的20多年中,秦国一直是以物易物,但他死后才3年,秦国就开始铸币,由此可见,秦国根本就不可能完全离开商业。
秦国抑商,是出于另一种角度考虑。秦制政权的核心是增加对民众的管控,以最大程度地汲取民力。但商人四海为家,自食其力,追求自由,先天性反抗管制,他们既有能力也有意愿脱离政府的控制,因此,
商鞅变法出于对商人体制破坏力的恐惧,对商人进行群体性的抑制。
正是这种“纠结”,才导致秦国出现上述的情形:政策上明明抑商,但商业还是很活跃;商人有钱,但无法进入体制内,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
既为我所用,又防止秦国商人对体制的冲击。
所以,祝中熹在《秦国商业及货币形态析述》中指出:
“细审《商君书》诸篇,有些主张目的在于抑制商人势力的膨胀,但均未超越危及商业生存的底线。”
这种经济上的离不开、政治上的合不来,最终促使秦国商业只有一个可能:
控制在政府手里。
俗称戴着镣铐跳舞。
既要马儿跑,又不想马儿吃草。
在集市贸易里,据睡虎地秦简中的《金布律》规定,即时买卖、明码标价,商品都要以柳木签标名价格,没有什么讨价还价。而且还规定,交易中,顾客给与的钱币,不管好坏,一律都得收下,不准挑拣。除了这些,在交易完后,商贩还得给顾客出一份交易证明。
所有这一切,看起来是为顾客着想,实际上是限制本国商人的自由交易:一切交易留痕、交易流程清晰可见可控、交易价格不可擅自提高。
商人所做的一切,政府都了如指掌。
对于秦人的交易物品,粮食、食盐、山川园池等战略性物资和生产原料,完全由政府控制,一分一毫也不会流向商人。
对于交易场所,政府有明确规定,会画出不同区域供不同行业集中管理,在这些单独规划的“市(商业区)”里,整齐划一地排列着各种商铺。商业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秦国政府,商铺的转让价格也由政府规定。
正是在这种严控的情况下,
秦国有商业无商人,商业分布广泛,是秦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但大部分人都是将商业作为“锦上添花”的生活辅助手段,只有极少人会把商业作为谋生手段。
因此,秦国的商业活动,基本上不可能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更不会影响社会秩序。
如果有些“漏网之鱼”依然经商致富,秦国政府必然会收编他们。文章开头所说的乌氏倮和巴寡妇清,就是明证。
至于那些六国“外商”,秦国法律并不适用他们,他们在秦国享有跟六国差不多的商业自由,但是,他们要想一直在秦国经商,必须重金贿赂秦国官员。
很简单,在秦国,政府控制一切,秦国虽然无法控制六国“外商”的人身自由,但能够决定这些“外商”在秦国做多大业务。由于这些“外商”基本上不会留在秦国,他们赚了钱,对秦国本土的体制冲击是较小的,自然他们与秦国官员各取所需。
归根结底,秦国政府的利益手段是管控和垄断,服务于这种政府垄断利益、不威胁政府权力的商业行为自然会受到鼓励,但哪怕有一丝威胁体制的可能性,都必然受到打击。这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根本的政治问题。
4
商业的不相容
秦国抑商不禁商,商鞅出台了很多抑制商业的措施,比如重税、限制商业范围、以商业为“末业”,但绝对没有明确说禁止商业。人不能战胜规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束缚”下,秦国无法离开商业,秦国商业依然顽强发展起来。
很多人认为,秦国抑商是因为商人逐利,低买高卖,有损农业,这是“睁眼说瞎话”,商业与农业相辅相成,商业的发展对农业是利大于弊,农民也将从商业发展中获利。
秦国抑商的根本原因在于,
商业与秦制天然不相容。
商业渴求自由交换,商人自食其力,与秦制追求的管控和汲取是水火不容。商业的经济爆发力与由此衍生的政治诉求,与其说秦国抑制和歧视商业,倒不如说秦国政府害怕商业的体制破坏力。
然而商业作为一种高层次的交换手段,能够决定一个政府和城市的贫富。商业是古代政府一个丰厚可靠的收入来源,统治者抑制商业而非消灭商业的原因,正是在于他们害怕商业的政治影响,却又离不开商业的收入。
商业,就是口里的蜜糖,腹里的砒霜。统治者们把它小心含在嘴里,不敢下咽,却又不忍吐掉。
因此,商鞅变法为了防止商业渗透政治,可谓费尽心思,除了上述所讲的限制和管控商业发展,还严格禁止商人势力的渗透。
首先,颁发“ 私相贺礼令”,禁止任何人向朝廷官员送礼,那么,从古至今,向官员送礼的都是什么人呢?主要就是商人。这就从源头上掐断商业的经济渗透。所以,在后世挖掘出土的《秦律》中,记载了秦国的各种案例,但就是没有商人贿赂的腐败案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秦国没有贿赂,因为六国人士向秦国官员送礼早就蔚然成风。吕不韦入秦和荆轲刺秦,第一步都是花重金打通秦国的“关节”。
其次,打压商人的社会地位,限制商人从政。商人一直是受社会歧视的,在秦国只有种地和打仗是鼓励的。
最后,防止商人变得富有,用重税和价格管制压缩商人利润,将商人财富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经济实力没达到一定程度,自然不会有其他想法。
实际上,秦国商人的地位,在人类历史上是很特殊的,秦国在当时是个例外。不仅六国鼓励商业发展,没有公开歧视商人,而且同时代的印度孔雀王朝、中东安息帝国、欧洲的马其顿和罗马,都没有这样的歧视措施。
既然商业无法禁绝,国家也需要商业存在,那么,对于商业的管控,就成为秦国的“新课题”。就如同一位屌丝逆袭者,想抛弃糟糠之妻,但一想到财产分割只得作罢,最后就想着PUA妻子,既保住财产,又不影响自己在外逍遥。
合不来离不得, 那就
PUA起来。
这是一个全新领域,没人做过,这个“历史性任务”,就落到了秦国肩上。
秦国做得挺“好”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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